过失危险犯研究
2026年03月18日
第四章 过失危险犯研究
过失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使行为引起危险状态,因而构成犯罪并给予处罚的情形。”[1]与危险犯的故意形态相比,联合了过失犯与危险犯两种形态的过失危险犯引起了理论上的巨大争议。争议源起于传统刑法理论对过失犯的规定,即以过失行为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为成立犯罪的必要要件,对于过失行为仅造成某种危险状态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同于传统的过失犯罪,过失危险犯将那些具有造成严重实害结果危险的过失行为犯罪化,这使得过失危险犯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难以存在。近现代各国的刑事立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都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对于过失行为而言,一般要求只有在发生实害结果甚至严重实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所以,对危险犯的处罚一般限定在故意犯罪的范围内。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活动的进一步复杂化,过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幅增加,过失犯的危险性进一步增大,过失危险犯已经被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所采纳,许多国家都在工矿、建筑、交通、环境等公共领域设置了过失危险犯。因此,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必要性及其范围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并结合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分析过失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