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国危险犯之立法检讨及动向
危险犯存在于刑法的诸多领域,危险犯的刑事立法“乃鉴于其对法益构成危险之程度相当于侵害犯对法益构成侵害之程度,故不容予以忽视。再征诸现实,法律对危险犯所预言之法益危险性,通常至为严重,亦即其所预言之法益危险性不发生则以,一旦发生,则其对于国家、社会或个人法益莫不予以严重之危害”[1]。然而,目前我国关于危险犯的立法却存在很多理论和现实问题亟待解决,有关新型危险犯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研究成果,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社会背景和立法结构进行深入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