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不应当受法定刑轻重的限制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不应当受法定刑轻重的限制

针对适用案件范围的问题,我们询问:“到目前为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还未适用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否与案件的严重程度有关?”与会人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检察官A认为,实施办法中规定对所有案件都可以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我院在操作中还是有所取舍,不加区分地适用比较困难。检察院主动认为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如重大案件、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被追诉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等类似案件,适用认罪认罚难以把握,因此原则上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官B则认为,根据市院的要求,没有哪一类案件是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阶段也在考虑哪部分案件适用,哪部分案件又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上至下贯穿的,不能说重罪案件就不适用,对轻罪案件就适用,这样是不公平的。(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原则上只要认罪认罚,就均应得到从宽。只有对极少数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结果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不予从宽。《试点工作办法》规定了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重庆市各级检察机关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这三类案件因难以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或者根本不需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被排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除此之外,并未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在内的重罪案件。

现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多为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等轻罪案件,所以在试点的过程中可以逐步扩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和种类,正如陈卫东教授所言“只有确保无论轻罪、重罪案件都有适用从宽制度的可能性,才能维护法律适用的公平性。”[11]当然,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是否对其从宽处理以及如何从宽则是另外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