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场制度缺位问题

(一)在场制度缺位问题

被追诉人的自愿性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加之侦查阶段作为保证刑事案件高效快速公正审理的基础,因此在侦查阶段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果、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对保障案件底线正义价值、防止错案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场制度缺位使得被追诉人的权益保护缺少了一道保护屏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是侦查手段的影响。现阶段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过于依赖口供,将取得的口供作为侦破案件的突破口,但由于口供的可变性极大,不利于固定案件事实,同时会诱发刑讯逼供等侦查行为出现。因此,需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在场制度。值班律师在场可有效监督侦查行为,保障口供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其一是可以制止刑讯逼供侦查行为出现,其二是可以有效制约不当的威胁、引诱、欺骗等违背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心理讯问手段。

第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环境的影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大量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其在实施过程中以牺牲被追诉人部分权利为代价,这需要在审前程序中凸显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其一,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前期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受“有限制介入”影响,在案件快速运行过程中,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实施帮助极其有限,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可以使值班律师有效快速介入到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以保障被追诉人权益。其二,《速裁程序试点办法》中,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中拥有对速裁程序是否启动的建议权,值班律师在场可以使值班律师在案件讯问过程中防止被追诉人受侦查人员误导而选择速裁程序,使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得到充分有效保障。(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是刑事诉讼发展的时代要求。随着全球化影响日渐深入,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西方保障被追诉人沉默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在沉默权诉讼制度的影响之下,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以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引发了人们广泛关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保障值班律师在场权,对落实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不断发展、在各试点城市已经初步落实的情况之下,侦查阶段赋予值班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应当成为值班律师辩护权中的应有之义。同时这也使得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主动介入侦查程序中以制约侦查权,成为监督侦查程序、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符合诉讼发展的时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