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权缺失问题
2026年03月15日
(二)阅卷权缺失问题
在当前《认罪认罚办法》中,没有规定值班律师阅卷权,致使值班律师无法核实案卷中的相关证据。如此,在辩方不了解控方指控的根据和理由、掌握证据的情况下进入认罪认罚阶段,会使得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无法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错案的发生风险。[10]
值班律师查阅证据作为审前证据交换的典型形式,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有利于保证被追诉人人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案件进入诉讼的重点阶段从审判阶段转变为审前阶段,由此侦查环节成为一个重要环节。由于侦查环节的不透明性使得值班律师难以有效参与到案件中,导致被追诉人在这一环节中处于弱势地位,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知性。因此,可以有条件地保证值班律师在侦查活动中的阅卷权利,比如当值班律师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认罪认罚有重大疑点时,值班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经核实确有这种情况存在时,应同意值班律师的阅卷申请,以便使值班律师了解控方所掌握的证据和案件的真实情况,更好地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被追诉人人权。(https://www.daowen.com)
其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降低错案风险。值班律师不享有阅卷权,势必会由于掌握信息不对等而造成不理性地认罪认罚。保证值班律师这一权利,能使被追诉人更理性地选择程序、申请变更强制程序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使控辩双方在审前阶段对相关证据有详尽了解。防止由于审理环节简化而使得证据缺乏仔细审查,出现事实调查不全面的后果,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