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司法制度
对于民国初年司法之弊病,王宠惠在其文章《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作了如下总结:“近十余年来,司法改良之说,亦尝熟闻之矣。然卒未睹改良之效者:其一,则由于司法权之不能统一;其二,则由于司法制度未臻完善;其三,则由于司法人才缺乏;其四,则由于司法经费之不能确定。而其总因,则实由于军阀专横,对于司法事务,或漫不加意,视为具文;或恶其害己,时加蹂蹭。因此之故,从前司法事业,从一方面观之,不过仅具雏形,从他方面观之,实则同一赘疣。”针对以上弊病王宠惠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