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夏英教授认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因诈骗而达成的交易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该行为中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此类行为既不构成善意取得,也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依据冒名处分行为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真实权利人可以该行为中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及签名等与原始登记不符为由,直接要求更正登记,以回复自己的所有权。因登记机关审查不严而导致的登记错误,登记机关仅通过形式即可纠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