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是冉克平教授,他认为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是处于权利外观类型谱的“流动地带”,它既不属于无权代理,又不属于无权处分,其具体的法律适用可以透过要素的动态化来确定。通过被冒名人归责性与第三人信赖合理性的比较权衡,以确定在冲突的利益中选择应保护的一方。如果被冒名人的归责性较弱,而第三人又存在较高的信赖合理性时,或者被冒名者较强的归责性与较低的信赖合理性相结合,均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而被冒名人的归责性很小甚至于没有,信赖合理性也较弱时,就只能类推适用狭义的无权代理[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