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家事代理制度与夫妻财产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并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内部的内容,它超越了夫妻财产制,是既规制夫妻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又保证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和效率的机制。我国《婚姻法》试图仅用夫妻财产制来调整夫妻一方的行为对夫妻双方及第三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可行的,家事代理制度应当在未来民法典中占据一席之地。


[1]山西大学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2]〔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1页。奉命诉规定:“凡家属或奴隶奉家长或家主之命而与人订立契约的,该家长或家主应对第三人与其家属、奴隶负连带责任。”

[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4]如瑞士民法典第163条第1款规定,妻为家计日常需要之处理,与夫同样代表共同体。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旨在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教育子女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合同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适当满足并且效力也及于婚姻对方的事务。婚姻双方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如果根据情况得出另外的结论的则除外。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

[5]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6]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8页。(https://www.daowen.com)

[7]史浩明:《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

[8]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82页。

[9][日]我妻荣:《民法讲义3(亲族法)》,有裴阁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10]《法国民法典》将家事代理的范围规定为家庭日常生活与子女教育;《德国民法典》家事代理的范围指能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事务;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规定为日常家务。

[11][日]谷口安平:《美国婚姻法有关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载《外国婚姻法家庭资料选编(下)》,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1987年版。

[12]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台湾荣泰印书馆1980年版,第284页。

[13]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在履行因婚姻关系所生之义务时,相互之间只需尽到其对自己事务通常所尽到的注意即可。”

[14]例如,瑞士民法典规定,“妻子处理日常违反了注意义务,丈夫可以限制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剥夺其部分甚至全部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请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或请求宣告分居或离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辨识时,夫应承担责任。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全部或一部分的撤废,经主管官署公告,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日本民法典规定,“对第三人预告其不负其责时,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