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婚姻诚信制度的确立

(一)罗马法婚姻诚信制度的确立

罗马法坚持严格的婚姻有效要件制度,此等要件包括当事人是罗马市民、达到法定婚龄(男14岁,女12岁)、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包括一夫一妻、结婚双方门当户对、一定的亲属彼此不得结婚等子要件)、取得尊亲的同意。[4]在罗马社会的婚姻制度中,对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违反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根据盖尤斯《法学阶梯》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论述可知,对于违反一定亲属间不得结婚要件而缔结乱伦婚姻的人,不享有婚姻权利,所生子女也不享有婚生子女的地位。但马尔库斯·奥勒留皇帝及其兄弟维鲁斯·路求斯皇帝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保留无效婚姻中所生子女婚生地位的衡平性规定,同时通过判例豁免了乱伦婚姻中诚信配偶的乱伦罪,初步确立了婚姻诚信制度,使无效婚姻中的诚信配偶基于其主观善意而享有积极后果。

马尔库斯·奥勒留皇帝及其兄弟维鲁斯·路求斯皇帝通过三个敕答确立了罗马法中的婚姻诚信制度。第一个敕答处理的是一个女方诚信而男方不诚信的无效婚姻案件,女方由于不知法律的禁令与其舅舅缔结了长达40年的无效婚姻,奥勒留皇帝考虑到女方久居家中理家的事实,认定其对法的不知构成诚信,并赋予这个婚姻产生的子女婚生地位。第二个敕答处理的也是一个无效婚姻案件,女方由于缔结乱伦婚姻时年幼,奥勒留皇帝认为年幼的状况使她不知法律禁令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作出宽恕处理。第三个敕答处理的是继子诚信地与其继母结婚并生下孩子的案件,根据当时罗马法的规定禁止继子与其继母结婚,但两个当事人不知这一禁令结了婚并生下孩子,路求斯皇帝在敕答中决定豁免他们的乱伦罪行。这三个敕答开创了罗马法的婚姻诚信制度,并降低了诚信的构成标准,认为对法的不知也构成诚信,同时赋予有利于诚信者的法律效果,如对于子女而言,他们得以享有婚生地位,对于诚信的配偶一方,则可以享有扶养请求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