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我国《婚姻法》用第10条至第12条的三个条文规定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法定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但未规定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内容,仅以“无过错”的名义保证善意当事人在分割与假想配偶的共同财产时占据有利地位,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在立法中赋予善意当事人推定其具有婚姻效力的规定相比,我国仍存在需要填补的法律漏洞。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婚姻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的善意当事人享有婚姻效力,并确立婚姻无效与撤销损害赔偿制度,对善意当事人予以双重保护,进而完善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