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拟制婚姻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二)教会法拟制婚姻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罗马法开创的婚姻诚信制度在近千年后得到教会法的进一步充实,他们基于婚姻诚信创造出拟制婚姻制度,赋予无效婚姻的诚信当事人及其子女婚姻的效力。[5]拟制婚姻制度产生于中世纪教会法制定过于严苛的乱伦标准的背景下,为了巩固教会的统治地位、维护其获取土地的利益,防止贵族通过内部通婚扩大亲属势力,教会法规定禁止按照罗马法计算的七亲等以内的婚姻,包括教亲[6]和姻亲。这样的规定相当于禁止一切有血缘关系的人缔结婚姻,导致农村中由于土地和交通的限制人们很难找到一桩没有违反禁令的婚姻,于是实际生活中人们大量违反禁令秘密缔结乱伦婚姻,继而产生了大量因婚姻无效需确定子女法律地位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教会法对僵硬的规则作出了变通处理,赋予无效婚姻中子女婚生的地位。之后这一规则被扩张,把婚姻的效力赋予诚信的乱伦婚姻当事人,规定婚姻解除后,诚信的婚姻当事人仍可以向对方主张抚养费,也即合法婚姻的效力仍对缔结无效婚姻的诚信配偶一方及其子女开放,由此形成了教会法中的拟制婚姻制度。

教会法的拟制婚姻制度形成之初主要解决的是确认婚生子女地位的问题,而后经由世俗法官及法学家通过判例及学说等途径扩及优待诚信配偶的问题。这一扩及的过程起初是通过法国一家法院于1584年作出的一份判决展开的,这份判决首次承认了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妻子与假想丈夫的夫妻共有关系以及由此而来的分割权,为进一步扩张诚信妻子的权利开辟了道路。随后研究拟制婚姻制度的意大利、德国学者既关注婚姻被宣告无效对于子女的意义,也关注它对诚信缔结无效婚姻的善意当事人的意义,认为拟制婚姻的效力在于让夫妻相互享有对对方财产的使用权,对于在婚姻持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取得同样的品级。由此可以看出,经世俗法学家发展后的拟制婚姻制度已开始注重对诚信缔结无效婚姻的善意当事人的保护,赋予其在婚姻被判决无效的情形下对婚姻持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婚姻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