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保护善意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绝大多数国家婚姻家庭立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对过错方的行为给善意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各国法律通过设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救济,体现了保护善意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过错方侵权责任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善意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根据我国民事侵权行为理论,行为人因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是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在《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实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与他人结婚是对《婚姻法》准则的违反。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与他人结婚,是对他人权益的故意侵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毫无疑问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一种行为意志状态。因一方缔结婚姻的行为有明显过错,如隐瞒已有配偶的婚姻状况与他人形成重婚、隐瞒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与他人登记结婚形成疾病婚而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致使善意当事人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害的,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属应有之义,以达到弥补善意当事人的损失,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并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实现法律制裁与救济的功能。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婚姻立法中应确立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具体可以规定为:“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过错方对其违法行为给善意当事人造成的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2]山西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3]陈苇:《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页。(https://www.daowen.com)
[4]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5]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4页。
[6]教亲,即因教父和教母引起的亲属关系,所以,教子女不仅与教父母构成教亲,而且与教父母的子女也形成教亲,成为教亲意义上的兄弟姐妹。
[7]杨大文:《亲属法与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