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票据有因性原则的窠臼——票据融资之司法应对
刘丽萍[1] 白 琳[2]
摘 要:票据融资新形式不断涌现,其在带来市场活跃、满足融资需求的同时,也要求回归票据无因性的基本法理,这与我国现行票据法“有因性”的规定相悖。在对票据融资纠纷裁判时,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对其态度不一,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形成司法混乱。因此须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来统一裁判规则,确立承认“影子票据”合法地位的普适性规则,建立双重机制的票据市场体系,并最终推进立法改革。
关键词:票据有因性原则 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融资 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https://www.daowen.com)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其具有无因性。票据无因是现代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票据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石,是票据流通的活力所在。我国票据法[3]却采取了保守的立法态度,将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紧密地联系起来,并以此来判断票据行为的效力,达到限制商业信用扩张的目的,故我国法律体系内承认的融资形式仅有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两种。
当下,经济快速发展,现有的融资形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的融资需求。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为了提高资金的运转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各市场主体在实践中“创造”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及商业汇票赎回式贴现、票据部分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等形式。这些票据融资形式均要求摒弃票据有因性原则,坚持票据无因性。商事实践是推动商事立法发展的重要因素,大量新出现的票据融资形式已对现有的票据法形成倒逼趋势。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其一,已成立之法律应获得普遍服从;其二,被大家普遍服从之法本身应为良治之法。”[4]在不断进行的商业创新中,票据有因性的生命力越发微弱,其屡屡受到票据融资的冲击,修改《票据法》第10条已是学界共识。与此同时,票据融资涉诉纠纷应运而生,但司法界对其态度各异,法院裁判任意性较强。因而需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来统一其裁判规则,为《票据法》的修改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