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二)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首先,加大财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力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有利于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其一,应加大各级财政预算的支持力度。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资金支持远远不够,因此,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资金支持。其二,政府可以对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提供减免税等优惠措施。政府通过优惠措施将民间闲置资金吸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上来,以扩大非物质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来源。[6]

其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监督。从当下的现实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以政府为主导,这就可能出现权力寻租以及克扣资金等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不论是市场自身的规制作用还是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都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群众基础。例如,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公众查阅这些信息提供便利,并且接受公众的质询,防止资金滥用以及政府不作为。(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行政机关公平合理地作出决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开发应当保护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采取听证方式是一种很有效的手段。不过,听证程序并非适用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而主要适用于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7]因此,确立听证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合理科学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