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支持

(三)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支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太过原则化,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保护。例如,在著作权保护领域,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可以规定一个权利代管机构,如,2013年成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就可以代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获的收益再合理分配给传承人,这样就有效解决了各权利主体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以及死后50年,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自古代流传下来的,有着悠久的历史。如果按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得不到合理的保护。立法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上作一个突破,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这样,只要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源不断地传承下去,其都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另外,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允许他人合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需经权利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这样既可以防止他人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能有效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并传承下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