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也逐渐建立起了该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涉及传承人的私权利,还是维系着一个国家、民族或地区文化传承的重要纽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针对执法机关“挂一漏万”以及司法机关“不告不理”的特点,公益诉讼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渠道得到救济。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保护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很有必要。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不排除相关的组织作为适格主体不去法院起诉,这时就需要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法院起诉,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此外,通过公共利益对其进行保护,也能有效地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量流失到海外。
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大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但是由于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步晚于其他国家,所以不论是在法律规制上还是实践中,都处于探索的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从行政保护的角度出发,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仅仅靠行政法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当是一个体系性的、多层次的,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在市场化进程中,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等缺陷,所以就需要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开发者和利用者的行为,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1]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法和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2]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https://www.daowen.com)
[3]转引自刘锡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道路》,文化艺术出版社2015年版,第146页。
[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序言。
[5]赵宁、阎其华:《我国经济法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6]赵宁、阎其华:《我国经济法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7]蒋万来:《传承与秩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法律机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