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运用包括《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在内的国际公约

(一)充分运用包括《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在内的国际公约

在保护自然遗产方面,国际社会已经制订了众多的国际法律文件,其中《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是迄今为止影响最为深远、在全球性保护世界遗产方面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至今,该公约已经有了180多个缔约国,中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第4条和第6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保护本国国内自然遗产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以及缔约国不得直接或间接采取侵犯其他缔约国国内自然遗产的措施。这些都为东道国保护自然遗产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根据。在现今发生的有关自然遗产的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纷纷利用该公约来确认本国保护自然遗产行为的公共目的性,与投资者认为保护自然遗产的行为为征收行为进行对抗。[13]譬如,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在哥斯达黎加直接征收了美国投资者的财产之后,随之就将涉案保护区添加到了《世界遗产名录》当中,在第三个案例中,在1978年吉萨金字塔地区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为了保护吉萨地区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埃及政府才取消了该项工程。从这些都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大都承认公约在保护自然遗产时的效力,并且同时国际仲裁庭也承认该公约保护自然遗产资源的效力,如在第三个案例中,仲裁庭认为“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世界遗产公约》规定,项目继续建设的收益是违反国际法规定的”。因此,当中国在未来面对有关自然遗产资源的国际仲裁时,应该灵活运用公约来保护本国的自然遗产资源以达到保护本国公共利益的目的。

此外,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除《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公约,譬如:《保护野生动物物种迁徙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等,都可以也应该在国际仲裁过程中被用来保护东道国的自然遗产资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