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双边协定中
2026年03月15日
(二)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双边协定中
现如今,可持续发展原则已成为一个国际投资领域逐渐受到重视的原则,也成为国际投资政策的一般原则。[14]2005年2月,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理事会组织的国际投资转型会议上,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成为国际投资协定改革和制订过程中的首要目标和主要指导原则。[15]随后在2010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理事会组织的世界投资论坛上,联合国贸发组织投资与企业司司长兼《世界投资报告》主编詹晓宁说:“可持续发展对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已经变得日益重要。”并且此次会议的重点在于探讨在后危机时期全球外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探求投资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点。[16]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双边协定中,可以使重投资者利益向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利益的方向转变,进而有利于东道国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不仅要求东道国在接受外资时注意对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同时要求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也要对东道国的自然遗产资源保护进行严加考虑,避免侵犯东道国自然遗产资源。
因此,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双边协定中是极其必要的。各国在签订双边协定时,可以将可持续发展原则写入序言之中,作为对整个投资活动的指导原则,或者是可以列一个单独的条款具体规定有关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也可以将其列入例外条款之中,声明在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环境,或者人权等公共利益的投资中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总而言之,不管使用何种方式,能够使东道国在面临有关遗产保护的国际仲裁中可以运用可持续发展原则来进行抗辩,进而保护本国的自然遗产资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