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多种争端解决方式

(四)综合利用多种争端解决方式

在面对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投资争端时,各国大都选用“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模式。但是现有的国际仲裁庭大都是建立在商事仲裁基础之上的,延续了商事仲裁的秘密性,案件一般不会公开审判,透明度大大降低,而自然遗产保护又属于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的一部分,作为东道国的民众应该享有知情权与参与权。此外,国际仲裁对外国投资者的私有财产具有倾向性的过度保护,这一点对于东道国的利益尤其是自然遗产保护也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自然遗产保护形势愈发严峻的情况下,仲裁模式却不能强有力地保护东道国的自然遗产利益。鉴于此,投资协定中应该规定多种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投资争端。

除了仲裁模式外,协商与调解也是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中重要的一种,这可以通过著名的美国黄石公园案可以看出,美国黄石国家公园原是《世界遗产名录》保护的对象,不到20年便跌入《世界濒危遗产名录》。该案主要是说由于某私人投资者在临近黄石公园边界开发的金银矿威胁到黄石河流域生态从而影响了公园的完整性,美国政府通过与该公司的协商与调解最终将该项目迁移至别处。与仲裁相比,协商与调解具有明显的优势:1.降低成本。通过仲裁模式解决国际争端,案件审理过程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这无论对东道国还是投资者而言都浪费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然而若是通过协商调解模式来解决国际争端,则双方可以很快地达成合意,比较快捷的解决问题,从而降低了成本。2.可以获得比较公平公正的结果。除国际仲裁对外国投资者的私有财产具有倾向性的过度保护之外,双方不平等的地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使得难以获得比较公正的判决。相反,协商与调解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且协商与调解方是中立的第三方,因此更容易获得比较公平公正的结果。3.互利共赢。协商与调解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通过各自的让步得出的结果可以实现互利共赢。且通过该种方式解决的国际争端,更容易被双方所接受,因而双方均具有较强的执行意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