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例外条款

(三)环境例外条款

从现有的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仲裁案例中可以看出,自然遗产的损害往往与环境的破坏相联系,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严格设置环境例外条款来防止自然遗产资源受到损害。在现有的投资协定中,许多国家已将环境例外条款列入投资协定中,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美国与加拿大、韩国、澳大利亚分别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有中国与东盟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环境例外条款是指国际投资协定投资条款中包含的实体法义务下有限度、有条件的例外。东道国可以利用环境例外条款来证明本国保护自然遗产的行为不属于征收行为或者是证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侵犯了东道国重大的公共利益从而避免承担双边投资协定下的义务,最终达到保护本国自然遗产资源的目的。鉴于此,东道国在签订投资协定时应积极设置环境例外条款,在面临国际仲裁时积极利用环境例外条款证明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

但是,环境例外条款在给东道国保护自然遗产资源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有可能被滥用成为东道国限制投资者利益的工具,因此,在设置环境例外条款之时,应该严格限定环境例外条款的动机,即出于保护环境和自然遗产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