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由资本输入国逐步转向资本输出——输入双料大国的进程不断加快,中国逐渐具有了双重身份,即东道国和投资者。而早期引进外资的迫切需要,使得我国在认识和实践上都忽略了诸多有损自然遗产、环境等公共利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行为,而在现今的“走出去”的过程中,中国势必会面临侵犯别国自然遗产等公共利益的挑战。因此,通过案例分析涉自然遗产资源的国际投资争端可以对中国提供借鉴,如重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在保护自然遗产方面的作用,积极地申请本国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及积极利用其他有关自然遗产方面的公约。此外,在与其他国家签订投资协定时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例外条款以及多种争端解决模式列入其中,从而更有利于中国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
[2]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3]ICJ Rep0rts(1970),p.340.
[4]张光:《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投资国际义务的适用进路》,载《现代法学》2009年7月第31卷第4期。
[5]《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4条:“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该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该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第6条第3项:“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6]See the Sawhoyamaxa Indigenous Community v.Paraguay,Judgment of March 29,2006,par.140.
[7]黄晓燕:《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文化权利的考量与辨析》,载《政法论坛》2013年5月第31卷第3期。(https://www.daowen.com)
[8]ICSID,COMPANIA DEL DESARROLLO DE SANTA ELENA,S.A.v.THE REPUBLIC OE COSTA RICA,Final Award,February 17,2000.
[9]NAFITA,Glamis Gold Ltd vs.United States,Award,8th June.
[10]ICSID Case No.ARB/84/3,Award,May20,1992.
[11]黄世席:《可持续发展视角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2期。
[1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40—746页。
[13]马冉:《国际投资争端中涉文化投资争端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公平公正待遇与征收条款的适用为视角》,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6年9月第23卷第5期。
[14]黄世席:《可持续发展视角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2期。
[15]James Zhan and Diana Rosert”Experts at UNCTAD Meeting Give Shape to IIA Reform Options”,6 Investment Treaty News 9(2015).
[16]林玫:《国际投资与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和机遇——2010年世界投资论坛述评》,载《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