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保安处分

试论刑法中的 保安处分

张天虹[1] 袁雨曦[2]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无保安处分的概念,但在刑法中早已实质性地存在保安处分,因此,我国应借鉴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从理论上明晰刑罚与保安处分的界限,进而从法律特征上区分刑罚规范与保安处分规范,最终将现行刑法中的保安处分措施“挖掘”出来。澄清现行刑法中保安处分措施的性质,明确为其正名的法治价值,有利于确保这类措施的正当适用,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免受不当干涉。

关键词:保安处分 刑罚 预防

保安处分这一概念由来已久,在我国刑法学界多次引发探讨却又至今仍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出台,从业禁止、终身监禁等规定的条文设计最终尘埃落定。对新条文的解读一时成为刑法学界炙手可热的议题,其中就包括从业禁止的定性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从未明确出现过保安处分的字眼,使学界在条文解读上对保安处分的使用多少有所回避,作为非刑罚化处置措施,有学者将其定性为刑罚的附带处分,[3]也有人委婉地表达为,从业禁止具备保安处分的实质特征或者属于扩大意义上的保安处分。[4]但无论百家如何争鸣,主流观点还是揭示出了从业禁止的保安处分属性。其实不止从业禁止规定,现行刑法中有多项规定都实质上属于保安处分,然将没有保安处分之名的措施界定为保安处分,可能会遭受质疑: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区别是什么?将这些措施界定为保安处分有何依据?为什么一定要在刑法中为保安处分正名?本文将对这些质疑一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