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不法原因给付即丧失主张财产的权利吗?

(二)委托人的不法原因给付即丧失主张财产的权利吗?

不法原因给付起源于罗马法,是民法中的理论,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就给付方而言,没有权利请求对方返还给付物;就被给付方而言,属于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7]其基本思想是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给付人不能请求受领者返还。与国外相比,我国民法并未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而是通过无效行为制度来加以规制。[8]

在日本刑法中,对于截贿行为能否构成单独的财产犯罪,否定说从违法的一元论角度出发,认为给付人对不法原因给付物没有返还请求权,进而也就没有所有权,丧失了主张财产的权利,行为人截留的就非“他人之物”,也就不能构成侵犯给付人财物的财产犯罪,只评价为贿赂犯罪即可。[9]肯定说采取违法的相对论,指出刑法保护的法益并不一定以民法保护的法益为基础,即使是不法原因给付物,也可以构成侵占罪。[10]日本学者曾根威彦认为应当对刑法上的关系和民法上的效果分别考察,民法上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不能请求返还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而非所有权得丧的物权关系,交付人虽有不法行为,对其给付之物不能依法请求返还,但取得持有之受托人并不因此而取得所有权,受托人变持有为所有,自然可以成立财产犯罪。[11]我国有学者也认为刑法中讨论的不法原因给付与民法中的不同,其外延要宽于民法,包括不法原因委托物和不法原因给付物,就不法原因给付物而言,可以分为基于不法原因的赠与和犯罪行为的对价物;就不法原因委托物而言,可以细分为“需转付的犯罪工具性财物”与“寄存性的犯罪工具性财物”,截留的贿款就属于“需转付的犯罪工具性财物”,由委托人交给受托人时并没有终局性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意思,因而非法占有的构成财产犯罪。[1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