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型“截贿”行为的刑法规制

诈骗型“截贿”行为的刑法规制

张 瑶[1]

摘 要:发生在贿赂过程中的截贿行为是不同于贿赂犯罪的独立危害行为,需予以单独定罪。请托人基于行贿原因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属不法原因委托,是截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诈骗型“截贿”中请托人的不法并不会使得财物的性质当然转化为违法财产,也没有达到被害人自我答责的不法程度。诈骗型截贿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欺骗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基于行贿原因而处分行为的逻辑结构,这也是其区别于侵占型截贿、行贿未遂型截贿以及机会型截贿的关键。(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截贿 不法委托 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