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物的性质辨析
对于财物的性质何时转化为违法财产或犯罪工具物从而国家对其应予没收,笔者认为应当从行为人向受贿人准备实施转交行为之时开始,因为一旦行为人实施行贿的预备行为,就存在法益侵害的风险,就已侵害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且刑法原则上对所有的犯罪预备都是进行处罚的。若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行贿的预备行为,此时的财物仍为合法财物,在此基础上欺骗或者侵占的应当构成诈骗罪或侵占罪。行为人基于虚假的陈述,使得行贿人相信行为人可以帮助转交贿款实则行为人只是意图非法占有的,行贿人虽存在一定的不法因素,但主要的不法仍是行为人的诈欺行为使行贿人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这里的处分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将财产交由行为人暂时占有,行贿人对财物的用途作了具体明示,诸如本文中的委托转交贿款行为;另一种则是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于行为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