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贿赂犯罪过程中的截贿行为可否构成财产犯罪
截贿行为因其发生在贿赂犯罪过程中的特性极易被认定为仅构成贿赂犯罪,截留行为只是共犯双方的利益分配不均问题。有观点指出截贿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行贿人给予行为人一定财物,具体如何使用以及将财物转交给谁并未明示,可以说默认是包含一定报酬和活动经费的;二是行贿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时已然明确告知此财物是给受贿人的,但行为人从中截留部分或全部财物的。因为所截财物是被用于贿赂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予以没收,不符合侵占罪或诈骗罪中“他人财物”的特征,因而不能构成单独的财产犯罪。在此虽对截留行为不作单独定罪,但截留所得的财物应当与其他行贿财物合并计算,共同认定贿赂犯罪的数额,并且截留财物的情形也可以作为贿赂犯罪的一个量刑情节。[3]这也是目前司法机关裁判的普遍做法。也有观点认为在委托人基于行贿的不法原因给付中,委托人没有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中间人侵占了委托人的财产,同时由于财物由中间人占有,也不能认为该财产已经属于国家,而中间人占有的财物显然也不属于他自己,所以此时的截贿行为也不能构成财产犯罪,仅需将截留行为评价入先前的贿赂犯罪即可。[4]更有观点认为行为人接受行贿人的行贿委托本身就是贿赂犯罪的共犯行为,[5]刑法原则上对所有犯罪的预备犯、中止犯都追究刑事责任,二人之间的不法委托构成贿赂犯罪的预备犯,若财物最终转交则构成贿赂犯罪,若财物在转交过程中被截留也应被认定为贿赂犯罪的未遂。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的截贿行为是“披着贿赂外衣”的财产犯罪,财产在本质上是无合法与违法之分的,需与行为人的行为结合起来才能认定,财物之行贿“犯罪工具物”性质只有与行贿的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认定,若行为人实施了向受贿人行贿的实行行为,财物就转化为赃款应当予以没收,当然也就不能构成侵犯行贿人所有权的财产犯罪;若根本就没有行贿实行行为的介入,也就不应该认为此时的财物属于“违法财物”,行为人在此基础上骗取或者侵占的应成立诈骗罪或侵占罪。[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