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能力”型截贿

(一)“无能力”型截贿

“无能力”型截贿是指中间人本无能力介绍贿赂或代为转交贿款,但却虚构事实谎称可以帮助行贿人行贿,实则私下截留行贿款的情形。在形式上,二人之间存在不法行贿委托,但实则双方并未达成行贿的合意,行贿人是在受欺骗的基础上将财物处分给中间人的。

案例1:李某通过赵某为自己办理了一套廉租房,之后李某以能通过赵某办理廉租房的名义,采取收取好处费的手段,收取被害人给赵某的好处费,直至案发李某都未给被害人办理廉租房。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通过他人办理廉租房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判处李某构成诈骗罪。[18](https://www.daowen.com)

该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为被害人介绍贿赂的意图,客观上也无能力为被害人介绍贿赂,但却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骗取大量财物。尽管被害人此时的交付在形式上符合不法原因委托,主观上亦具有行贿的动机,但行为人此时却是非法占有的故意,双方未达成贿赂的合意,并且被害人是基于被骗的事实才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的,故二人先前的不法委托行为不构成贿赂犯罪。实践中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确定有难度,“无能力”则可以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接受被害人不法原因委托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