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送了再要”型截贿
“送了再要”型截贿是指行为人接受行贿人的行贿请托将财物转交给受贿人之后,再次编造如财物不够、受贿人索要之类虚假理由向行贿人二次索要财物的情形,其中截留行为发生在行为人二次索要之后的过程中。此种“截贿”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截贿行为,因之前的贿赂犯罪已然完成,二次索要财物的行为乃典型的诈骗罪,但行为人获得的“第二次委托”仍然是基于行贿的理由,故笔者在此也将此类行为作为一种类型予以分析。故行为人接受“第一次委托”并将财物转交给受贿人的行为与行贿人构成贿赂犯罪的行贿共犯,而在“第二次委托”之后的截留行为则构成侵犯委托人财产的诈骗罪,应数罪并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