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不打算”型截贿

(二)“有能力不打算”型截贿

此类型截贿与上述“无能力型”正好相反,是指行为人客观上是有介绍贿赂或转交贿款的能力,如受贿人的亲属、好友等,但实则在接受财物之时从未产生帮助行贿人转交财物的意思,但却对行贿人谎称可以帮助行贿从而骗得行贿人财产的,也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例如行贿人王某请求驾驶员张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转交行贿款20万元,中间人张某称可以帮忙,接受王某给付的财产之后,并没有为其“打点关系”而是私自截留。在此案例中张某有能力转交贿款,但在接受财物之时就不打算帮忙转交仍然欺骗对方从而获得财产的,说明张某主观上一开始就有欺骗非法占有的故意,欺诈行为在先,给付行为在后,此时财物尚未进入贿赂犯罪范畴故不属于犯罪工具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双方的行贿委托由于二人未达成合意而不构成贿赂犯罪。(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