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少送”型截贿

(三)“多收少送”型截贿

“多收少送”型截贿是截留部分财物,即中间人在沟通撮合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过程中,还未接受行贿人不法原因委托物之前,已经产生非法占有一部分财物的目的,一般是指行为人以受贿人要求为由,向行贿人索取较多的财物,之后仅向受贿人转交一部分财物,截留剩余款项的情形。

案例2:被告人单某接到刘某的电话称李某等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负责人是邢某,希望找人商量一下给予从轻处理。单某找到邢某提出对李某等人从轻处理的要求,许诺可以给二三十万元的好处费。邢某答应帮忙,被告人单某把情况转达给刘某后,提出给有关人员“打人情”需要四五十万元。此后刘某给被告人单某47万元,被告人单某送给邢某20万元作为答谢,自己留下27万元。[19](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被告人首先联系国家工作人员,并承诺给予二三十万元的人情费,后告知被害人需要四五十万元的活动经费,可知被告人在未接受不法原因委托物之前就已产生非法占有一部分财物的目的,显然对于此部分财物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该案的处理结果是仅认定被告人构成介绍贿赂罪,对于其截取27万元的行为并未进行评价,而是作为非法所得予以退赃。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未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价是不妥的。行为人截留27万元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首先,行为人想通过居间介绍获得一定的非法利益,在接受不法委托之时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被害人是在被告人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的基础上处分了多余的财物,因此对于用于行贿的财物来说,二人达成了行贿的合意,被害人构成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但对于被害人截留的财物,双方并未达成合意,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将多余的财物处分给被害人,处分行为有瑕疵,且该部分财物并未用于行贿,直接被被害人截留,因此并不属于赃款,被害人基于瑕疵的处分意思获得了非法利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被害人占有此部分财物的行为与行贿的行为性质不同,不能被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所吸收,需要单独予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