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认定存在争议

3.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认定存在争议

本案中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分居协议书》中关于房屋不动产的约定效力的认定存在证明难度。一方面,原告唐某主张,如果《分居协议书》已然生效,那么根据协议书中的约定“唐某甲有义务协助李某某办理相关事务”,财富中心的房屋就应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但现有的证据显示是房屋的产权未进行过户登记,仍然登记在唐某甲的名下,因此原告唐某主张《分居协议书》未生效,唐某甲仍然是房屋的所有者,其作为唐某甲的女儿理应享有继承权。另一方面,被告李某某主张《分居协议书》是其与唐某甲意思合意的体现,自双方达成合意并形成书面约定后签字生效,因此《分居协议书》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已然发生了归属变动。综合双方的理由以及证据,在《分居协议书》的效力的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法官无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该事实。(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