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作用
2026年03月15日
二、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规定指明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避免法官因在事实认定上出现真伪不明而不适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规范的情形出现,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要积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已达到盖然性或真伪不明的证明标准。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主张的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举证的,则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当事人负有的证明责任的范围: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上规定从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角度诠释了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