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不完全等同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1.夫妻财产约定不完全等同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从案情分析,本案涉及了夫妻财产约定,与其相似的概念还有夫妻约定财产制,介于本案中要确定关于《分居协议书》的约定究竟应当适用夫妻财产约定,还是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那么就不得不对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加以区分。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的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4]由此可以看出,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对夫妻之间所有财产的一种归属方式、利用方式等的整体规划,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法律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的一种法律确认。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而言,其范围就比较宽泛,适用也是比较灵活的。夫妻财产约定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夫妻可以约定个别具体的财产的归属而不影响整体财产的共同共有,其可以兼具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因素,只对财产的个别归属进行调整,包括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且其只在夫妻之间发生其应有之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是为了对抗法定财产制,而夫妻财产约定更加自由,其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并非像夫妻约定财产制那样为法律所确立成为一种财产制度。(https://www.daowen.com)

因此,从本案案情看来,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那份《分居协议书》仅仅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进行了归属约定,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对整个夫妻财产制度的影响,由此其只构成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而并非夫妻约定财产制,因此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