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效力规则的完善

五、预决效力规则的完善

我国“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为免证事实的规定过于宽泛,应该加以限缩和限定。判决中所确认的事实包括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两个部分,免证事实当然地包括判决主文中发生既判力的部分,但判决理由中只能有部分判断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拘束力,具体的规则适用可以参照“争点效”理论进行完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