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效力规则的价值选择

(一)预决效力规则的价值选择

现代社会,应当重视程序公正,树立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但判决主文的判断产生既判力,这是程序正义的当然体现,而判决理由中的事实是否产生拘束力则并非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此时与实体正义进行比较,自然更加倾向维护实体正义,充分给予当事人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举证、质证的机会,这是完善我国预决效力规则之价值衡量的选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