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效力规则的条文设计

(二)预决效力规则的条文设计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为免证事实”。应当在范围上进行明确和限缩,表述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判决主文事实和判决理由中的部分事实’为免证事实”。而“判决理由中部分事实”的具体适用规则应当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进行配套规定,接下来将从4个点提出具体的适用建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