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监察体制与刑事诉讼衔接制约机制
前文已经阐述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律师群体的法律关系,要想探索出监察体制与刑事诉讼衔接的有效路径,首先要明确职权边界,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开拓国家监察新格局。
衔接制约的首要前提是明确职权边界。监察委员会、司法机关、律师共同构成了我国职务犯罪的诉讼结构,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监察委员会具有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置权的职能;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权被转移,仅能够对这些公职人员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法院具有对案件的审判权;律师具有与公权力机关对抗的辩护权。四者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利)并自觉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彼此之间不得越位。笔者认为,对于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法院,应当以立法明确职权边界,制定“权力清单”,权力的行使于法有据,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同时制定“责任清单”,严格要求履职人员权力行使,保证权力行使的独立性,避免权力错位现象发生。
衔接制约的工作流程是互相配合。职务犯罪的诉讼流程体现为“监察委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的流水式线性结构,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贯穿始终。四者互相配合是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必然要求。这一配合的基础是双向关系,尽管权力(利)存在多寡强弱之分,但是在工作程序中并不存在服从和主导的问题,它们都拥有自己独立存在的领域。(https://www.daowen.com)
衔接制约的核心要求是互相制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终不是要剥夺检察院的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而是旨在通过权力的重新配置更加规范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制约本身不是目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制约来保障准确公正适用法律,从而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价值。[8]互相制约表明这一关系是双向互动的,一个主体在制约其他主体的同时也是另一主体的制约对象。例如在监察委员会将调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院提起公诉仍要经过独立的审查程序,通过职权分工牵制住权力的行使空间,避免出现权力寻租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