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收缩的理论构造

二、裁量收缩的理论构造

行政机关原则上享有裁量权,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其裁量的范围缩小,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裁量决定,甚至只能作出唯一一种决定。[4]在20世纪初,最开始由W·耶利内克提出行政裁量收缩的理念,他指出,警察权存在“危险性界限”,[5]在这一界限学说的指引下,德国发展出行政裁量收缩论,后来又传至日本。在中国,台湾较为明确的存在行政裁量收缩理论,大陆地区研究较少,且司法实践中无明确适用该理论的案例。[6]其实许多判决的法理中,存在裁量收缩论,但是法官缺乏法知识与理论的支撑,无法潜意识地应用该理论对判决进行说理,从而导致法官较弱的法创造力、应用力、说理力。

虽然行政裁量收缩的理论构造包括很多内容,但是由于案例中存在裁量收缩要件的特定情形,所以本文着重分析裁量收缩的构成要件。透彻地掌握构成要件,才能发挥裁量收缩应有的功能,既最大限度地保护私人的权益,又使行政机关在处理危难情形时,作出最为理想的行政决定。以下从五要件的角度进行论述。[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