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护的重要性

(一)法益保护的重要性

法益是相当重要的,它是裁量收缩构成的基础,也是判断裁量缩减的指标,法益的重要程度,与裁量缩减程度密切相关,即法益越重要,裁量空间越小,有时甚至萎缩至零。那么,哪些重要的法益能造成裁量缩减?

生命权,重要性自不必说,当生命权遭受侵害时,行政裁量必然缩减,行政机关必须作出唯一保护生命的正确决定,此时裁量权限羁束化,并且限缩至零。

当私人的身体或者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此项法益也受宪法所保障,也具有重要性,行政裁量也应当收缩,只是根据“身体完整权”受到危害的程度不同,造成的裁量限缩也会不同,在遇有具体情境时具体分析。

人身自由,《宪法》是明文规定予以保障的,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日本学者在侵害保留原则中也明确说明,侵犯私人自由是需要法律根据的。[8]我国对其也设有立法保留条款,因此,人身自由权属于重要法益也无疑问。(https://www.daowen.com)

与“人身”相关的法益,重要性是被认可的。但是其他的法益,比如财产权受到侵害时,裁量是否收缩?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宪法的直接规定,来源于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功能,而且多数法院和学者都认为,裁量收缩的重要法益应扩大到财产权。

以上论述已经十分明确了,在危险防止领域,将所有的法益作为裁量收缩的法益要件是妥当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个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遭受危险和不测而压缩行政裁量权。阿部泰隆、原田尚彦也是此种主张,这既是宪法与国家保护义务所指向的,也是公民权利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