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缺乏说服力的判决
2026年03月15日
(二)明显缺乏说服力的判决
对于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被告辩称:工作人员是依法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而且原告与小四轮车车主形成合同关系,车主有义务把生猪运到目的地,所以损害应当由车主赔偿,与被告的依法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由此,法院直接从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分析说理,在行政行为违法部分直接判释“无论暂扣车辆的决定是否合法,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准备执行这个决定时,都应该知道:在炎热的天气下,运输途中的生猪不宜受到挤压,更不宜在路上久留。不管这生猪归谁所有,只有及时妥善处置后再行扣车,才能保证不因扣车而使该财产遭受损失……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执行暂扣车辆决定时的这种行政行为,不符合合理、适当的要求,是滥用职权。”法院从行政赔偿要件入手,认定交通局是滥用职权,作出予以赔偿的判决结论,虽然正确且符合人们的法律认知,但是由于法官缺乏裁量收缩论的研究,没有意识去自觉应用此理论,使得判决生涩且缺少理论支撑与说服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