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六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的以外”改成“外”,该变动仅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三百九十六条沿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三百九十六条作了上述变动,并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路货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规定。路货买卖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出卖的标的物正处在运输途中。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然而在路货买卖中标的物无法完成交付。对于此种情况,本条规定出卖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