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时,标的物风险如何承担的规定。出卖人所要交付的标的物不仅包括交付标的物本身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还应当根据约定或者习惯交付与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有关的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发票、产品保修单、产品质量保证书、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疫书等,前者是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属于合同的基本义务;而后者是从给付义务的内容,但并非合同的基本义务。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后,即已经履行完主给付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发生转移。因此,即使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也不会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