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六百一十一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债务”改为“义务”,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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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零一条、《民法典(草案)》第六百一十一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最终《民法典》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的规定。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虽然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标的物的风险,但并不影响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买受人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就是由于出卖人的违约问题产生的,这就涉及买受人的风险负担责任和出卖人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这两种责任不论是责任性质还是责任方式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如果是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适用前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