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支付价款权】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确切”一词,同时将“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改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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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二次审议稿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民法典(草案)》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民法典》又将“有证据证明”改为“有确切证据证明”。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受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缺陷行使中止支付价款权的规定。本条主要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权的方式,对买受人提供一种积极的保护,使其免受可能丧失标的物权利的损害。买受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要有证据证明。该条件主要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买受人如果认为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否则,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存在第三人可能主张权利的事实。如第三人可能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担保物权人、著作权人等。三是只能中止支付与受影响的标的物相应的价款。对于未受到第三人影响的标的物,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四是出卖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如果出卖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则买受人无权行使终止支付价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