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一十六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转引用条文序号发生变动。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同时将“依照”改为“依据”,该变动仅为提高法条表述的精准性,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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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六百一十六条作了上述变动,并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处理的规定。所谓质量瑕疵,是指标的物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通用质量规格的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的买卖合同特别是即时交付的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不会专门对标的物的质量进行约定或者所作的约定不明确,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推定。首先要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的有关一般性规定。即“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