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改为“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8]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该变动进一步明确了出卖人因交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所要承担的损失赔偿的义务和标准。同时将原条文“依照”改为“依据”、“要求”改为“请求”,该变动仅为提高法条表述的精准性,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的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在《民法典(草案)》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后半句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表述为“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四条[9]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草案)》改为上述表述,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出卖人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瑕疵的履行方式;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范围和标准。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非违约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地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和赔偿损失。标的物因不符合质量要求对买受人人身、财产权益产生影响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卖人交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法条关联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https://www.daowen.com)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