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的免责例外】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在表述方式上进行了适当调整,该变动仅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但是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在二次审议稿第四百零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瑕疵免责例外的规定,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标的物瑕疵的免责。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可以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因标的物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二,标的物瑕疵责任的免责例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如果在上述约定过程中,出卖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其免责抗辩权丧失。在此情况下,因标的物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