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包装方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转引用条文序号发生变动。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将原条文“依照”改为“依据”,该变动仅为提高法条表述的精准性,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同时对包装方式规定要“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的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民法典(草案)》将引用条文序号进行调整,同时将“依照”改为“依据”。《民法典》增加“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包装方式的规定。在现实商业交易过程中,为了标的物的安全和运输方便,绝大多数标的物都要进行必要的包装后才能交付。在买卖合同中,在双方当事人对包装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自应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对相关内容协商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在根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按照该类标的物通常使用的包装方式,例如食品应该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材料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是指采取对该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包装方式,应当充分考虑运输方式、灭失风险等。
法条关联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