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2026年01月23日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期间”改为“期限”,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一十条、《民法典(草案)》第六百二十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买受人对标的物检验义务的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按照双方约定,在所协商的检验期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果买受人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买受人应当对标的物的损坏、灭失等后果承担责任。对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对收到的标的物进行检验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